安全带检测周期是哪个制度规定-安全带检测周期是哪个制度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公安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侯。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第四章

每次使用安全带时,应查看标牌及合格证,检查尼龙带有无裂纹,缝线处是否牢靠,金属件有无缺少、裂纹及锈蚀情况,安全绳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防止摆动、碰撞,避开尖锐物质,不能接触明火,作业时应将安全带的钩、环牢固地挂在系留点上。

安全带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不准将绳系在活动物体上,应挂在牢固的建筑物构件上。

安全带注意事项

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5 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 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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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

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

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第四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六节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安全管理

(一)、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1.1.在公司安全监督部的领导下,奥北中心工程项目部成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主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行使职责。

1.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项目部安全科负责。

1.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会议,贯彻上级安全生产重大决议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制定和审定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措施,审议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报告,并做出相应记录。

1.4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小组成员:

(二)、 安全生产目标与方针

2.1.1项目安全总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健全体系、分层管理、分层负责、

预控预防、落实责任

2.1.2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因工亡责任指标为零;

2.因工负伤频率千分之六以下,其中重伤事故频率万分之四以下;

3.杜绝急性中毒事故;

4.杜绝重大机械事故;

2.2.1创北京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力争取得接受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资格;

2.2.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负责一把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管理上下呼应齐抓共管,安全教育一个不漏。

2.2.3实行分班组分工种管理,各工种的班组长是兼职安全员,自检和互检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2.2.4抓好职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转场和换岗教育,确保特殊工种持证率达到100%

2.2.5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坚持三铁精神,抓好现场的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

(三)、安全生产各级职责和责任体系责任制分解

3.1.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阶段安全生产目标与规划,对安全专职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负责。

3.2.项目现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及时到位,按规定审批各项劳动保护费用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阶段安全生产目标与规划, 决定和批准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活动及重要决议、决策及文件的制定、贯彻与执行。

3.3.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安全技术管理负领导责任,组织领导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定和批准,使其符合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施工的安全性能。领导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应用的安全技术配套管理。

3. 4.项目生产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实施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领导项目部安全科、工程科 实施全面安全管理工作。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3.5.项目商务经理负责合约、报价等系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职责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批核准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3.6.项目安全科在现场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推动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对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具体指导,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或失控部位,向项目工程科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并跟踪复查,督促如期整改;组织分包队伍安全专兼职人员开展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局部停产的非常措施;做好安全相关资料的记载、管理、备案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讲评会,分析与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对进场分包队伍三级安全教育,并负责考核、办理与发放上岗证;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使用中的劳动保护用品,护具抽样检测。在每月底对本月安全生产动态、存在问题、解决方法与下月安全防范重点以书面形式报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及公司安监部。

3.7.项目工程科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每周配合安全科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设计所明确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安全科所发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按要求时间及时整改。管理和指导分包队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搞好现场安全防护与管理。认真做好各分项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以及相应季节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安排组织大、中、小型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使用。

3.8现场区域栋号长是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全面履行工长安全生产职责。对分包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分包队伍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确保施工人员的作业环境与条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深入现场,加强对安全薄弱环节的监控,把好安全生产关口。

3.9.项目技术科为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核稿。提供新工艺、新技术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科反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修改意见。 并负责提供新的安全技术规范。

3.10.项目材料科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部门。 负责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状况,产品合格证、数目、价格、厂家、进场时间一览表。负责提供有毒有害建筑、装饰化工材料产品性质介绍和安全使用说明。

(四)、安全生产具体管理点

4.1深入学习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4.2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4.3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分层负责、预控预防的原则,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从项目的策划开始就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体系并不断促进有效运行。并将所有分包队伍纳入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中来,使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到底到边。

4.4坚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审核制度,重点抓好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取证及项目部自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年审工作。

4.5发挥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保证和促进作用。所有施工必须遵循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本工程特点的能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贯穿施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4.6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高度重视总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施工协议书(责任状)的签订及管理。

4.7.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凡进入本工程的分包队伍人员和机械设备必须是合格的、是符合有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其素质与数量必须满足现场安全生产的需要。

4.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9.在分项工程具体实施前必须签订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管理目标和管理责任划分条款的经济合同(或含有上述内容的协议书、责任状)。

4.10.分包队伍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规,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尊重并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11加强项目部监督管理力度,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必要的处罚及爆光。

4.12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使用公司定点厂家的认定产品。

4.13严肃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现场的保护,以及紧急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 安全培训的目的

1.1依据有关安全法规规定,项目部对所有新入场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各级生产指挥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督专职人员以及职工全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以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加强自我防护能力。

1.2培训的组织形式

1.2.1新入场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即: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科人员实施)、分包队伍自身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由分包队伍自身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并报项目部安全科备案)。教育应达到规定时间,并组织安全知识考试。

1.2.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有架子工、信号工、电工、电气焊工、塔吊装拆工塔吊司机、电梯司机、场内工程车司机等工种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才允许上岗操作。分包队伍人员中,特种作业人员所持外埠特种作业证需经相关部门考核审验,并办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代用证方准进入现场上岗操作。

1.2.3每年初由项目部开展一次法企结合(执法机关与安全科一起举办)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进行预防违章、渎职犯罪的法纪教育。

1.2.4每月的第一周,项目部安全科进行一小时全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科栋号负责人主持。

1.2.5 每周五下午,项目部安全科组织现场各分包队伍安全负责人会议,分析研究本周安全动态,部署落实下周安全工作。

1.2.6 项目部安全科组织重大活动教育如每年一次“安全月”活动,节假日安全教育。

1.2.7季节性安全教育,如冬、雨期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季节性返回岗位人员安全收心教育。

(二) 安全培训的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三个方面的教育。

2.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的目的是为安全生产奠定思想基础,通常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教育两个方面进行。

2.1.1 思想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通过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从思想、理论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增强关心他人,保护他人的责任感。通过安全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政策水平,使其正确全面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2. 2. 劳动纪律教育

使施工人员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企业施工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共同劳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杜绝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 .3 安全知识教育

2.3.1 本工程全部管理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每年按规定的学时进行安全培训,所有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

2.3.2 安全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的基本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类不安全因素等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重要教育内容:

①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③ 《北京市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生产须知》

④ 本工程基本情况及必须遵守的现场安全规定和各项制度。

2. 4安全技能教育

2.4.1 安全技能教育,就是结合本工种或本专业的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术知识。

2.4.2每个施工人员都要熟悉本工种、本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2.4.3安全技能教育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

2.5.特种作业人员专项安全培训

凡进入本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登高架设、起重、焊接、电气、塔吊、电梯司机等)人员,必须首先将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项目部安全科验收并认可,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特种作业。

2.5.1.培训内容

(1)《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2)本工程基本情况及必须遵守的现场安全规定;

(3)该工种的安全考核试卷;

(4)该项特种作业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

2.5.2. 培训方式:

安全科组织和考核。

2.5.3.考核方法:

参加项目专项统一安全考试,由项目部安全科统一出卷并审阅判卷。考试成绩及格者取得上岗证后方得进入现场作业。

(三) 阶段性安全重点教育

3.1基础阶段;

3.1.1土方施工、基坑塌方安全防范要点;

3.1.2冬、雨季施工安全交底;

3.2. 主体施工;

3.2.1.节后(春节)收心教育;

3.2.2.雨季安全技术交底;

3.2.3.结构施工安全防范要点 ;

3.2.4.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临电伤害、机械伤害、交叉作业等防范措施;

3.3.装饰及设备安装施工;

3.3.1.装修阶段安全防范要点 ;

3.3.2.临电伤害、消防安全、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四) 特殊情况安全教育

在工程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项目经理必须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4.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4.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4.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4.发生因工伤亡、机械损伤事故及重大安全未遂事故。

七、各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与审批

(一) 技术方案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1.1施工组织设计将分为三个阶段编制(地基与基础阶段、主体工程阶段、装饰工程阶段)由项目部技术科负责编制,项目总工审核,报总监审批后方可实施。

1.2.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技术科编制,项目总工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 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

2.1编制依据: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和制度。

2.2. 编制原则

2.2.1.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必须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施工特点及周围作业环境,措施要有针对性。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2.2.2.安全技术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三) 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内容:

3.1.深坑桩基施工与土方开挖方案;

3.2.工程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3.3.塔吊、施工外用电梯、垂直提升架等安装与拆除安全技术方案;

3.4.大模板施工方案;(含支撑系统)

3.5.脚手架施工方案;

3.6.防水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3.7.大型设备安装安全技术方案;

3.8.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安全技术措施;

3.9.冬、雨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10群塔施工方案;

3.11消防施工方案;

3.12环保施工方案。

(四) 安全技术方案编制标准及审批管理

4.1 安全技术方案审批管理

4.1.1.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由项目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部总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审批。

4.2.安全技术方案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措施)的编制审核、审批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安全科审定。所有的编制、审核、审批人必须亲笔签名。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编制由电气工程师或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4.3.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变更

4.3.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原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随着变更,否则不准施工。

4.3.2施工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拟写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经原编制人同意,并办理修改审批手续。

4.4. 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的验收

4.4.1安全总监对一般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验收,并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工序负责检查、预控和把关。

4.4.2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验收采用验收表,并如实填写验收时的检测数值。

4.4.3.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实施验收,必须由方案、措施的编制人员负责组织。项目部安全科、工程科、实施单位共同参加。

4.5. 安全技术交底

4.5.1项目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5.2安全技术交底与工程技术交底一样需分级进行。

4.5.2.1.项目部总工程师会同现场经理向项目有关施工人员(项目工程科、材料科、有关人员及栋号长和分包队伍(含公司内部专业公司)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同前款;

4.5.2.2. 分包队伍(含公司内部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要对其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交底;

4.5.2.3.项目责任工程师要对所管辖的分包队伍的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4.5.2.4分包队伍的专业工长必须向操作班组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检查、控制和监督;

4.5.2.5各级安全技术交底都应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存档以备查用。

八、安全设施材料

(一)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1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1.1.1安全网:水平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

1.1.2.安全带、常用安全带、防坠器

1.1.3安全帽

1.1.4漏电断路器

1.1.5配电箱、开关箱

1.1.6临时用电的电缆、电源线

1.1.7脚手架扣件

1.1.8安全标志、标牌

1.1.9夜间安全警示灯

(二)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控制

2.1. 由公司实行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监督控制办法,由项目部安全总监进行监督,各分包队伍可从中选择认定厂家的认定产品。

2.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对本工程项目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并对使用和管理等实施检查监督。

九、具体施工安全实施

(一) 钢筋工程

1.1冷拉钢筋时,卷扬机前应设防护挡板,或将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90°,且应用封闭式的导向滑轮,沿线须设围栏禁止人员通行。冷拉钢筋应缓慢均匀,发现锚具异常,要先停车,放松钢筋后,才能重新进行操作。

1.2切断钢筋,要待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1.3 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时严禁用手直接靠近刀口附近清料,或将手靠近机械传动部位。

1.4严禁带手套在调直机上操作。

1.5.弯曲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外侧。

1.6.点焊操作人员应戴护目镜和手套,并站在绝缘地板上操作。

1.7对接焊钢筋(含端头打磨人员)应戴护目镜,在架子上操作须系安全带。

1.8.多人运送钢筋时,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递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要分散堆放,并做好标示。

1.9.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严禁沿骨架攀登上下。当柱筋高在4m以上时,应搭设工作平台;4m以下时,可用马凳或在楼地面上绑好后再整体竖立,已绑好的柱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1.10绑扎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时,应搭设架或悬挑架,并按规定挂好安全网。

1.11.起吊钢筋或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待钢筋或骨架降落至安装标高1m以内方准靠近,并等就位支撑好后,方准摘钩。

(二) 模板工程

2.1. 现浇整体式模板的安装

2.1.1.单片柱模吊装时,应采用卸扣和柱模连接,严禁用钢筋钩代替,以避免柱模翻转时脱钩造成事故,待模板立稳后并拉好支撑,方可摘除吊钩。

2.1.2.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2.1.3支设4m以上的立柱模板和梁模板时,应搭设工作台,不足4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不准站在柱模上操作或在梁底模上行走,更不许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2.1.4.墙模板在未装对拉螺栓前,板面要向后倾斜一定角度并撑牢,以防倒塌。安装过程要随时拆换支撑或增加支撑,以保持墙模处于稳定状态。模板未支撑稳固前不得松动吊钩。

2.1.5.安装墙模板时,应从内、外墙角开始,向相互垂直的二个方向拼装,连接模板的U形卡要正反交替使用,同一道墙(梁)的两侧模板应同时组合,以便确保模板安装时的稳定。当墙模板采用分层支模时,第一层模板拼装后,应立即将内、外钢楞、穿墙螺栓、斜撑等全部安设紧固稳定。当下层模板不能独立安设支撑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否则严禁进行上一层模板的安装。

2.1.6.五级以上大风、大雾等天气时,应停止模板的吊运作业。

2.2.2.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严防地基下沉引起台模架扭曲变形。

2.2.3.高而窄的台模架宜加设连杆互相牵牢,严防失稳倾倒。

2.2.4.组装后及每次安装前,应设专人检查和整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得投入使用。

2.2.5.拆下及移至下一施工段使用时,模架上不得放置板块及其它杂物,以防坠落伤人。待就位后,其后端与建筑物作可靠拉结后,方可上人。

2.3.模板的拆除

2.3.1.拆除时应严格遵守“拆模作业”的要点规定(详见安全技术交底)

2.3.2高处、复杂结构模板的拆除,应有专人指挥和切实的安全措施,并在下方标出工作区,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2.3.3.工作前应事先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搬手等工具必须用绳系在身上,工作时要思想集中,防止钉子扎脚或工具从空中滑落。

2.3.4.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的高空作业。有雨、雪、霜时应先清扫作业现场。

2.3.5.拆除模板一般应采用长撬杠,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并确认所有穿墙螺栓杆旋开拔出后,方可示意信号工指挥起吊。

2.3.6.以拆除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应及时运走或妥善堆放,严防操作人员因扶空、踏空而坠落。

2.3.7.在楼面上有预留洞时,应在模板拆除后,随时将板的洞盖严及做好安全防护。

2.3.8.拆模间隙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固定牢固,严防突然掉落、倒塌伤人。

2.3.9.拆除板、柱、梁、墙板时应注意:

2.3.9.1拆除4m以上模板时,应搭操作平台,设防护栏杆。

2.3.9.2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操作。

2.3.9.3.拆除时应逐块拆卸,不得成片松动和撬落或拉倒。

2.3.9.4拆除平台、楼层板的底模时,应设临时支撑,防止大片模板坠落,尤其是拆支柱时,更应严防模板突然全部掉落伤人。

(三) 混凝土工程

3.1浇捣混凝土操作,应站在脚手架上操作,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操作时应带绝缘手套,穿胶鞋。

3.2.泵车下料胶管、料斗都应设牵绳。料斗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使用溜槽时,人员不得站在槽帮上操作。

3.3.用输送泵输送混凝土,料管卡子必须卡牢,检修时必须先卸压。清洗料管时,严禁人员正对料管口。

3.4.浇注漏斗形混凝土,其下口必须封严。斜屋面临边须设不低于1.5米的护身栏。

3.5.浇筑圈梁、雨蓬、阳台应有防护设施;以防坠落。

3.6.夜间浇筑混凝土,必须保证足够的照明设备,并做好保护接零。

(四) 季节性施工

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内容

1.夏季安全技术措施

1.1教育职工对中暑的防范意识;

1.2保持工作环境的通风、通气和尽可能遮阳;

1.3配发必要的劳保用品,如草帽、遮阳伞等;

1.4配备预防药品如人丹、十滴水、清凉油等。

1.5合理安排、灵活调整上班时间,作好施工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2.雨季安全技术措施

2.1雨期开挖基槽,为防止边坡被雨水冲塌,本工程采用土钉护坡。

2.2遇到大雨时应停止浇筑混凝土,已浇部位加以覆盖,现浇混凝土应根据结构情况尽可能多考虑几道施工缝的留设位置。

2.3大面积的混凝土浇筑前,要了解2~3天的天气预报,尽量避开大雨时混凝土浇筑。现场要预备大量防雨材料,以备浇筑时突然遇雨进行覆盖。

2.4模板支撑下回填要夯实,并加垫板,雨后及时检查有无下沉。

2.5雨季施工的机械防雨和防雷设施

(1) 所有机械棚要搭设牢固,防止倒塌漏雨,机电设备采取防雨、防淹措施,安装接地安全装置、机动电闸箱的漏电保护装置要可靠。

(2) 雨期施工为防止雷电袭击造成事故,本工程对高出建筑物的塔吊,人货电梯、钢脚手架等装设了防雷装置。

(3) 接地线,采用16mm2铜芯线,接地体采用长为1.5m ,壁厚2.5㎜的钢管,将其一头打尖后垂直打入地下,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地线和接地体采用双面焊接。电阻控制在10Ω以内。

3、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1做好施工人员的冬施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施工现场的过冬准备工作,包括临电设施、机械设备及保温等项工作。

3.2做好冬期施工所需大型机械油料的储备和工程机械润滑的更换补充,以及其它检修工作,以便在冬期施工期间运转正常。

3.3冬施中加强天气预报工作,防止寒流突然袭击,合理安排每日的工作。同时加强防寒、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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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款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企业单位的各级***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包括防火安全)和文明生产负责。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单位的每个员工,都应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款 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单位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和职工健康工作全面负责。

2、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目标,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落实其中的相关条款,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防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的条件。

4、负责组建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管理机构,健全充实安全管理人员。

5、听取各级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事项。

6、每月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记录文件。

7、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并检查考核同级副职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审批整改经费和整改措施,督促复查整改到位。

8、组织开展全员性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对新员工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9、组织开展全员预防性的安全演练制定应急措施预案,提高员工在紧急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和技能。

10、发生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条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职责

1、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者,对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单位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和职工健康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总目标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条款要逐条抓好落实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制定、修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4、带领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管理机构人员开展工作。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实施安全工作的奖惩事项。

6、每月召集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安全生产内部资料。

7、每月至少一次带队进行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的隐患,应认真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直到隐患消除。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教育档案工作。

9、组织安全演练的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员工的应变能力和技能,对应急措施预案进行演练实施。

10、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对外包或单位内临时施工项目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公司其他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公司其他副职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对所管辖的生产、经营、设备、物资、员工以及供销、后勤等工作的安全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2、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安全与任务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求效益、讲时效。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生产经营中的违章行为。

4、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应报告、研究解决。

5、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对员工的应知应会事项要落实到每个人。

6、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应分析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与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对临时性的任务,一定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容易造成事故的事项,要亲自指挥指导实施于全过程。

8、负责管辖范围内一般安全问题的审批,重大安全问题应提交安全分管或总经理审批。

9、管辖范围内安全状况与个人经济收入挂钩,具体办法另订。

10、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积极参与抢救,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治安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消防、交通、门卫、要害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保卫的规定,维护企业治安秩序。

3、每天对本单位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巡查,发现内部治安保卫隐患,督促其限期消除,并向领导报告。

4、经常进行防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培训演练。

5、负责灭火器材的计划编制,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当地派出所加强单位流动人员的管理。

7、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及生产事故,应按规定向单位领导报告,并积极参与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8、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提高水平、依法护厂。

第七条 车间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管理车间生产过程中,具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车间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2、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时,一定要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对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了如指掌,因人而异分配工作,确保安全与效益同步。

3、经常检查车间内建筑物、设备、设施、工具和安全器具完好情况,检查有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对新员工、调换工种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教育。以上教育事项应留档。

5、教育员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人员关系,对各班完成的产量、质量进行记录跟踪。组织建立工人的技术档案。

6、参加安全例会,应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制定的对策应负责抓好落实工作。

7、教育职工爱护设备,每天要组织进行设备检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搞好安全生产记录,每个月与职工进行一次座谈,分析在生产中的问题,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8、对检修和临时任务要交待有关安全事项,负责现场指挥。

9、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和防火责任书中相关条款,落实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对遵章守纪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者提出惩罚意见。

10、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对造成事故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1、入公司教育

对新入公司的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包括到企业参加生产实习的人员和参加劳动的学生),在没有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生产、防火知识教育。入厂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本企业安全生产总体要求,介绍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一般情况,学习有关文件,讲解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②介绍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③一般电气和机械安全知识教育;④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火灾、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事故教训,从正反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其受到安全生产和防火的初步教育。厂级教育应进行考试,并予以记录留档。

2、车间教育

新入公司的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经过入公司教育合格分配到车间后,还必须经过车间安全教育才能分配到班组。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管理员与安全员负责进行。车间教育的主要内容是:①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规程;②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防火工作的重点,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③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问题,以及好坏典型事例等。

3、岗位教育

岗位教育是新工人或调动的工人到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以前的安全教育。它的内容包括:①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性质、生产责任、防火事项;②将要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质、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③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遵守的纪律、制度;④保持工作场地整洁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应注意的事项;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⑥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事故案例及教训;⑦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技术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受教育人员经考试合格并经实际操作技能熟练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1、从事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包括升降机、货梯、桅杆吊等)、金属焊接(气割)、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2、对特殊工种人员,每两年应组织复审一次。

3、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单位应复印存档。

4、特种作业人员应努力钻研,熟练操作,对安全技术及紧急状况能有过硬的处理技能。对外雇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等)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方可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要吸取血的教训,未遂事故等都要作为教训,牢牢记住,防止类似事故重演。

第三条 日常安全教育制度

1、公司领导和车间管理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组织纪律性和防火工作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岗位应充分结合业务工作,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要用班前、班后、会议各种形式广泛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每月应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活动。

4、检修时,公司、车间领导应进行停车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专门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检修。

5、对电器维修、电气焊接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在作业前,检修或施工的负责人必须按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检修或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6、职工违章以及未遂事故责任者,由所属车间或公司领导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复工人员,要经车间管理员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并将有关违章事项记入安全档案。

第三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1、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防范和整改隐患。

2、检查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领导检查与群众自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3、安全检查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

4、各级安全检查都要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5、推广使用《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条 安全检查组织与形式

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各车间和人员进行,每月一次。

2、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管理员组织,安全员、岗位负责人参加,每周进行一次。

3、岗位、班组每天都要进行检查。

4、企业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起重机械、厂房建筑物、运输车辆、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工作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5、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以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台风、防雷电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6、专业检查和季节检查,可与公司级普通检查结合进行;单独进行专业检查或季节检查时,由该项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要上报。

7、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8、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每日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记入巡回检查记录内。

第三条 隐患整改制度

1、每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整改时间、定人员负责、定整改措施。凡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由公司领导进行验收。

2、对所有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当时的条件无法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定期解决,并报告,还要有应急措施防止意外。

3、企业对隐患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

《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的期限。通知书由安全员或公司领导填写,经分管安全的经理签署后发出。属于车间整改的交由车间管理员签收并负责处理;属于岗位的交岗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

4、整改结果要反馈,通知书要留档备查。

第四章 安全检修制度

第一条 检修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1、编制检修计划,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有二人以上工作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2、检修单位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任务,交待安全措施。

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备,安全可靠。

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工作,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

5、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质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在管道入口处加盲板。

6、生产车间管理员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并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情况,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第二条 检修安全规定

1、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安全规程。

2、高空作业,要按登高作业规定执行。凡离基准面2米以上作业,均要系安全带。

3、土方工程,要按土方作业施工规定执行。

4、吊装作业,要按吊装作业规定执行。

5、凡是机电传动设备检查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6、凡转动设备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进口处挂设“禁止活动”警示牌。

7、检修中对特殊拆卸(如要加支撑的),必须严格控制,不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有关人员不到场,不得独自一人拆除。

8、检修用的临时照明灯必须采用低压24伏。池槽、沟道、潮湿场所必须使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9、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作应急之用。

10、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全面检查符合检修规定后,危险场所现场必须有人监护进行检修作业。

第三条 焊接(气割)作业安全规定

1、焊接气割动火,必须按“防火防爆”有关动火规定执行。

2、电气焊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上岗。临时外雇的焊接人员必须是有证的。否则不得使用。

3、乙炔器与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距离不少于5米,距离明火不少于10米。

4、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5、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6、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靴,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7、焊接作业时,要配带好个人防护面具和口罩、护目镜。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8、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防止电弧和焊渣伤害。

第四条 电气检修安全规定

1、电气检修,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2、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车间导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电气负责人审查,主管主任批准。

3、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禁止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装接。

5、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6、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7、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企业电气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8、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设置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临近电缆。

(4)遇五级以上大风,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第五章 工业卫生防尘与防毒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3、企业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解决,否则应停止生产。

第二条 新建改建工程安全卫生规定

1、凡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矿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技、环保、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三条 尘毒治理与防护管理规定

1、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和高频辐射等作业,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

2、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5、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7、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 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提出的警告标记。

8、所有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第四条 工业卫生检测与标准规定

1、企业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2、各项检测应由检测机构或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送交生产车间和安技、卫生部门,并及时公布。

3、对粉尘作业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空气 粉尘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二次。

对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应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测定。

对作业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二次。生产条件改变时,应及时重新测定。

第五条 体检和职业病预防规定

1、新工人入厂后,应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岗位。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病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第六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规定

1、凡在生产中温度和压力及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开关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高温鞋、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器具。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条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维修与检验规定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对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需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对安全装置,除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乱动。

第三条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规定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煤气发生炉岗位配备的防一氧化碳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二十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氧气呼吸器的氧气瓶压力应保持1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30公斤/平方厘米时,应撤出现场。氧气呼吸器每季做前五项检查一次,每两年做十项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

库存氧气呼吸器每三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长期着用隔离服作业,其压缩空气必须进行净化,以保证空气新鲜。

11、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按班交接。

12、由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13、车间应设立急救器材专用室(棚),备有担架、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火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14、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15、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1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一.填空题

1.2005年10月11日召开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规划的建议》,将(安全生产)纳入"十一五"规划。这是建国以来的所没有的。

2."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中,提出到2010年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

3.《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4.《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规划的建议》提出,依法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5.《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建设(大型煤炭基地),调整改造(中小煤矿),开发利用煤气层,鼓励煤电经营。

6.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6个基本特征都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7."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

8.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方法,分析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而在(技术上)、(设备上)、个人防护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12.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3.2005年11月29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安全生产作为2005年的(8项)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提出。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出,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17.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叫(职业病)。

18.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

19.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0.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客观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发给劳动者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属劳动保护的(辅助措施)。

21.发放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应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个人防护用品。

22.对特殊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保证质量,并应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废)制度。 

23、安全生产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

24.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25.职业卫生,又称(劳动卫生)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职业性危害,在技术上、设备上、医疗卫生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26.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27.凡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含引进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验收使用)。

28."五同时"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与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将安全与生产的产量(进度)一起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9.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

30. 国家标准规定安全帽的三项永久性标记是(1) (制造厂名称及商标、型号)(2)(制造年、月)(3)(许可证编号)。

31.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1) (《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3)(行政性法规)--由制定,以"令"颁布实施;(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32.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33.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34.现代安全管理又称安全管理现代化,是指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综合运用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成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行最佳的管理,以期达到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的频率,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的目的。

35.防尘综合措施的八字方针是("宣、革、水、密、风、护、管、查")。

36.建筑施工的"三宝"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37.防止金属类毒物危害的措施有(组织措施、卫生技术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

38.按照铁路劳动防护用品"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原则,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供应管理。

39.个人防护用品可按防护部位分为防护头、面、眼、(呼吸道)、耳、手、脚、(身躯)等8类。

40、妇女五期劳动保护是指妇女(经期)、孕前期及孕期、(产前及产后期)、(哺乳期)以及(更年期)的劳动保护。

4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43.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44.机器明露的(齿轮)、(皮带轮)、电锯、(传送带)、(飞轮)等部位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二.单项选择题

1.影响人的安全行为的环境因素是( D )。

A.气质、性格、情绪、能力、兴趣等 B.社会知觉、角色、价值观等

C.风俗、时尚等 D.光亮、气温、气压、温度、风速、空气含氧量等

2.工人患有矽肺病,主要是因为工作中长期吸入( B )

A.石灰  B.硅尘  C.石膏

3.根据国家规定,凡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 A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A. 2m B. 3m C. 4m

4.( C )级以上的大风与雷暴雨天,禁止在露天进行悬空作业。

A. 四 B. 五 C. 六

5.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 B )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办法》

B.《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C.《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行政处罚办法》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C )及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A.《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水平考核管理规则》

B.《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管理规则》

C.《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C )条规定:"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A.36 B.37 C.38

8.电瓶车在厂区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C )km。

A.10 B.15 C.20

9.根据2001年302号令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或者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C ) 。

A.撤职或者开除公职 B.记过或者警告 C.降级或者撤职

10.下列可能导致锅炉炉管爆炸的原因是( B )。

A.24小时不停使用锅炉  B.水质不良  C.炉渣过多

11.发现锅炉严重缺水,应( B )。

A 立即进水  B 严禁进水,采取紧急停炉措施 C 先进水,如发生异常立即停炉

12.下列粉尘中具有爆炸性的无机粉尘是( B )。

A.面粉  B.煤尘  C.水泥尘

1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A. 粉尘粒径越大,越易引发尘肺病  B.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越易引发尘肺病 

C.接触粉尘时间越长,越易引发尘肺病

14.普通纱布口罩能防止有毒气体进入人体吗?( B )。

A.能  B.不能  C.部分能

15.所有机器的危险部分,应( C )来确保工作安全。

A.标上机器制造商名牌  B.涂上警示颜色  C.安装合适的安全防护装置

16.触电事故中,( A )是导致人身伤亡的主要原因。

A.人体接受电流伤害   B.烧伤 C.电休克

17.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 A )毫安时,对人有致命的危险。

A.50 B.80   C.100

18.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中,首先需要( C )。

A.安全带   B.安全网   C.合格的工作台

19.家具的油漆和装修材料中的有机物挥发出的( B )气体对人体有害。

A.烯、炔  B.苯、酚  C.醚、醇

20.市民被困在电梯中应( C )。

A.将门扒开脱险  B.从电梯顶部脱险  C.电话求救或高声呼喊

21.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 C )米以外。

A.10米  B.15米  C.20米

20.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C ) 。

A.企业成本 B.安措经费 C.建设项目概算

2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C)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A.当地 B.本单位 C.行业

23.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 B )。

A.教育和考核 B.教育和培训 C.培训和考核

24.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 C )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A.保卫部门负责人 B.安全部门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

25.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 C )。

A.关键 B.保证 C.基本要素

26.锅炉安全阀的检验周期为( B )。

A.半年 B.1年 C.2年

27.工作台,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 C )。

A.48伏 B.110伏 C.36伏

28.慢性苯中毒对人体损害最大的是( C )。

A.呼吸系统 B.消化系统 C.造血系统

29.噪声级超过( C )分贝,人的听觉器官易发生急性外伤,致使鼓膜破裂出血。

A.100 B.120 C.140

30.在空气不流通的狭小地方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可能造成的危险是( B )。

A.中毒 B.缺氧 C.爆炸

31.根据作业环境的不同,安全帽的颜色也不同,如在爆炸性作业场所工作宜戴 ( A ) 安全帽。

A.红色 B.** C.白色

32.扑救可燃气体火灾,应( C )灭火。

A.用泡沫灭火器 B.用水 C.用干粉灭火器

33.电焊作业时产生的有害气体的主要成分是( A )。

A.氮氧化物 B.二氧化碳 C.氯气

34.根据2001年第302号令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 B )时间内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A.每2个月 B.每个季度 C.每半年

35.室温高于摄氏(A)度,相对湿度超过( A )的作业场所,称为高温作业场所。

A.30℃,80%   B.35℃,80%   C.30℃,85%

36.安全网的网格周边不得大于( B )。

A.5厘米 B.10厘米 C.15厘米

37.使用消防灭火器灭火时,人的站立位置应是( C )。

A.上风口 B.下风口 C.侧风方向

38.国家规定一顶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 A )克。

A.400 B.500 C.600

39.工地夜间照明线路,灯头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A )。

A. 2.5米 B.3.5米 C.5米

40.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 B )日内组织鉴定。

A.30 B.60 C.90

41.职业性安全健康监护体检,一线工人周期为( C )一次。

A.3年 B.2年 C.1年

42.生活噪声一般在( A )dB以下,对人没有直接生理危害。

A.80 B.85 C.90

43.复印机会产生以下( B )种有害物质。

A.高噪声 B.有害气体 C.高频电磁波

44.严禁烟火的标志是告诉人们( B )。

A.己离开危险地区 B.正进入危险地区 C.正进入安全地区

45.选择题:静电电压可发生现场放电,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请问静电电压最高可达( C )伏。

A.50伏 B.220伏 C.数万伏

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B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毒素

B.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C.单位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

47.工人在存在噪声危害的环境内工作时,其单位应首先考虑( A )方法来改善。

A.采用工程控制,降低噪声 B.提供合适的听觉保护器

C.支付听力测试和诊治的费用

48.人长时间在( A )分贝的噪声环境中工作就会导致永久性的听力损伤。

A.120 B.100 C.80

49.人体在电磁场作用下,由于( C )将使人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A.电流 B.电压 C.电磁波辐射

50.以下( C ) 种情形属于工伤。

A.职工上下班必经路线上自己摔伤 B.因醉酒在岗位上受伤 C.下班途中被汽车撞伤

51.如果有人处于高压电线意外落地的危险区内,下列( C )种脱离危险区的方法容易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A.并拢双足跳 B.单足跳 C.快步跑出

52.( A )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A.个体防护 B.隔离 C.避难 D.救援

53.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 B )。

A.纯棉工作服 B.化纤工作服 C.防静电工作服

54.安全带的正确挂扣方法是( B )。

A.低挂高用 B.高挂低用 C.平挂平用

55.自救器是一种井下小型便携式的( B )设备。

A.护耳器 B.防毒呼吸 C.瓦斯检测

5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 B )制度。

A.安全标志管理 B.登记 C.备案

57.清除工作场所散布的有害尘埃时,应使用( B )。

A.扫把 B.吸尘器 C.吹风机

58.吸入过量的(A )可引起呼吸系统肿瘤。

A.石棉尘 B.灰尘 C.铁粉

59.( A )可通过皮肤损害人体健康。

A.汞 B.尘土 C.碳

三.多项选择题

1.劳动保护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用以:( ABCD )

A. 消除危机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B. 防止事故和职业病

C.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D. 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高处作业可分为 ( ABCD ) 级.

A.一级:2~5米高处作业 B.二级:5米以上至15米高处作业

C.三级:15米以上至30米高处作业 D.四级:30米以上高处作业

3.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叙述中,正确的是( BCDE )。

A.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白5种颜色

B.红色表示禁止、停止

C.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D **表示警告、注意

E.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4.下面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CD )

A .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通过采取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措施,能起到保护机体的局部或全部免受外来侵害的作用;

B.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最优的防护措施;

C.防护用品严格保证质量,安全可靠;

D.防护用品穿戴要舒适方便,经济耐用。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ABC )

A.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B.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

C.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D.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颁发机关主要抓好事前许可。

6.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 ABCD )属于从业人员的权利?

A.知情权  B.建议权  C.拒绝权  D.紧急避险权

7.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的形式有( ABC )

A.荣誉奖励 B.一次性物质奖励 C.给予提职、晋级奖励 D.增加工资

四.判断题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全面负责)

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如考核不合格,可在两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补考。(×,应重新进行培训,培训后重新考核)

6.从事两种特种作业的人员,只要参加其中一种的特种作业培训与考核,即可上岗操作两种特种作业。(×,应要参加两种特种作业的培训和考核)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用电安全要求:在操作闸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边作业边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1.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应由人民法院)

13.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应有公安部门)

14.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企业,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法人负责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5.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少于5米。(√)

16.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有电。(√)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8.机械加工时要求女工戴防护帽,但不能戴手套。(√)

19.工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时,只是提出意见,而无权参与、参加验收。(×,工会有权参与并提出意见)

20.从事严重有毒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每天要实行4至6小时工作制。(√)

21.未成年工与童工的区别在于未成年工年龄为16周岁到18周岁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录用的,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的年龄小于未成年工,是法律禁止录用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在生产任务重时,从业人员可以先上岗,后培训。(×,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23.漏电保护器既能保护人身安全,还能对低压系统或设备的对地绝缘状况起到监督作用。(√)